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1〕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5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8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浙J****H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自南往北途经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新蓬南路妙妙屋前路段处,与道路右侧的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局部受损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责。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2mg/100ml,属醉酒。
2021年1月29日,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案发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现场呼气检测资料、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户籍资料、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身份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及资质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上道路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琳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2.书面案卷材料和证据零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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