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3351,汉族,小学,农民,住叶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6日被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叶县任店镇瓦店村路段处被交警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少鹏
检 察 员:郑鹤鸣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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