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52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41997********,汉族,中专文化,系安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楼**村**栋**室,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街**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及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12月25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定远路交口时,与同向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两车受损。
经检测和认定,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7.2mg/100ml,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行驶证信息、接警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
6.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05625****
2.案卷2册及材料2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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