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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341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8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0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地铁施工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司法鉴定:陈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29.28mg/100ml,系醉酒。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作文

                                  

检察官助理:李克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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