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928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0M****小型轿车行至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宜城路兴都路口处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1个月15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婷
检察官助理:简碧心
(院印)
2021年1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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