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顺庆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3时1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R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环都大道时,被交警四大队民警拦下检查,发现陈某某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将其带至果城骨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茹晓丹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8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