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顺庆区**路**园**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3时1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R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环都大道时,被交警四大队民警拦下检查,发现陈某某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将其带至果城骨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茹晓丹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8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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