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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川******的小型轿车沿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环城路行驶至古蔺镇光明路路口处时,被正在执行夜间酒驾整治行动的侦查人员查获,遂被带至古蔺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送检。

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28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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