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崇检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崇州市鸿康食府饮酒后,驾驶川A*****长安小型普通客车。22时50分许,行驶至崇州市永安东路868号路段时,被告人陈某某所驾车前部、左侧部与蒋某某停放其铺面外川A*****别克小型轿车及铺面相撞,造成两车、铺面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陈某某的血样检验,检验结果:所送陈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90.6mg/100ml。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1、川A*****小型普通客车行车制动系所、转向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所检项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相关要求;前部灯光照明装置在事故中受撞损坏严重,无法完整检验。2、川A*****小型普通客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介于65km/h-75km/h之间。经查,事发路段限速50km/h。2020年1月6日,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蒋某某夫妇达成赔付协议,支付赔付款31000元,并取得蒋某某夫妇谅解书。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依法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羊娟

检察官助理:徐杨

2021年02月07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法律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