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11时,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川SC****号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开江县新宁镇建设街往明月坝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明月坝村村公路段时,与路边拉砖的人力斗车发生碰撞,导致搬运工雷某某受伤。2018年12月29日,经四川华大科技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46.7mg/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三轮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良国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的联系方式:1828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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