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乡**村**组,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11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锦江区锦丰三路一流动摊位上吃宵夜喝酒。后陈某某驾驶川A*****传祺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由成都市锦逸路沿锦丰三路向锦瑞路方向行驶,次日1时28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小区前路段时,与右侧路边夜宵摊相碰,致桌椅受损。陈某某随后继续驾车向前行驶,开出10米左右后摊主杨某某叫停车辆并报警,陈某某在现场等候,随后事故民警将陈某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抽血检验,陈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99.7±8.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事后,陈某某赔偿夜宵摊主杨某根财产损失并取得谅解,与烧烤店顾客杨某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沁延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邛崃市**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