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现住绵阳市游仙区**路**号**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川B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往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205线西科大路段时,被检查酒驾的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7.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
6.公安机关讯问同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霞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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