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Z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3********,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川B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绵阳市游仙区沉抗镇锦屏村出发,行驶至沉抗镇仙海路33号路段时,与赵某某驾驶川BD****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陈某某受伤送医院救治。附近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2.1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鹏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量刑建议》;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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