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3********,汉族,高中,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6年12月26日被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贡井区大队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CP****小型轿车从大安啤酒厂沿东环路往江姐村方向行驶。14时15分,当车行驶至大安区东环路(汝鱼馆)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挡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陈某某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随即民警将陈某某带至自贡市中医医院抽血备检。2019年9月12日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鉴的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鉴定意见: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玥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