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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7********,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乡**村**组**号。2020年3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苍溪县陵江镇九曲溪南街56号“金狐娱乐会所”饮酒后,无证驾驶川HZ****小型普通客车载人沿苍溪县城红军路向金穗花园方向行驶,1时41分,当车行至红军路中段苍溪县汽车站出站口处时撞上道路中间隔离护栏上,致车辆和护栏受损。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赵某某、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监控、血液提取及指认现场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晓华

检察官助理:李 悦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苍溪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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