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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7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0时1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蒲江县鹤山街道蒲阳路从酒精厂方向往城南市场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蒲阳路(踏水桥)附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4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文

2020年8月26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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