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镇**村**组,住址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2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镇**社区自己家里吃饭时饮用了白酒。14时左右,陈某某陪同其妻子曲某某在**镇袁某某**诊所治疗牙齿,治疗结束后,曲某某无证驾驶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向家中行驶,行驶至**镇**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挡获,曲某某电话告知陈某某后,陈某某步行到现场。在民警继续检查其他过往车辆的过程中,陈某某无证驾驶该摩托车将之向前挪动了几米,被交警阻止,后交警发现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便现场对陈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交警随即带陈某某到青川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并送检,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3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锐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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