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二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8********,汉族,高中文化,住天台县**街道**村**号。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0时22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M5****小型汽车途经天台县**街道**北路与**大道交叉口时,追尾前方由黄某某驾驶的浙DJ7****号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成份达到2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接警单、和解协议等相关书证;
2.证人黄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民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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