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6********,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村**区**排**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2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后于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20时许,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C****9的丰田牌小型汽车,拉载其朋友刘某某从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运泽花园小区出发,沿武清区杨崔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碱厂镇兰家庄村口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7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0月24日20时10分许,酒后驾驶临时车牌号为津V****9的神龙富康牌小型汽车,沿天津市武清区杨崔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徐官屯街马庄村口处时,与尚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8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陈某某继续向前行驶被尚某某驾车别停。尚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8.1mg/100ml。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尚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1月19日13时许,在其驾驶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仍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 C****9的神龙富康牌小型汽车,从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周家务村出发途经杨崔公路行驶至大碱厂镇政府门口,因停车问题与大碱厂镇政府工作人员张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酒后滋事。镇政府工作人员报警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9. 4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租车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查获视频、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多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翠然
检察官助理 肖宏伟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1份
5. 随案移送: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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