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811978********,江苏省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庄**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苏N****8号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津港高速公路延长线津南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津港高速天津站入口处时,被公安交管部门查获归案。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津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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