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镇**村**队**号,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路**号楼**门**号。2017年5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G****9的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红桥区辰兴路由北向南行至辰兴路与佳宁道交口附近,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交警支队丁字沽大队民警查获。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指认地点等物证照片。
2、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证明、涉案车辆信息查询表、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城市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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