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2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0633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村路**号**室,现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花园**号**室,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21时10分许,醉酒后持证驾驶鲁******号轿车沿威海市环翠区古寨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古寨东路与花园中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媛
2018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花园**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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