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村民委员会**组**号,现租住于娄底市娄某某**大厦。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7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云******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娄底城区新星南路与湘中大道交叉路口地段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血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44mg/l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人员信息表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敬 琦
2020年8月18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42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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