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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7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镇**村**队,住银川市金凤区**镇**园**村**号。2009年3月4日因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11月2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2月27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月17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3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宁A****3号车在银川市金凤区,沿银兴路行驶至路段编号为金沙渠变10KV515金林一回线园林分支058号电线杆路段处因操作不当和路边的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3mg/100ml。

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兰某某、于某某、虎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车辆和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娟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7695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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