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村**幢**。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凤台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于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台县**镇S312线176km+50m处时,与同向在前行驶魏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4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情况说明、驾驶证查询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花广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村**幢**。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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