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南陵县********号。2010年4月28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陵县弋江镇东七街道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其呼气酒精含量结果为118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6mg/100ml,已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执勤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劲松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775532****

2.起诉书正、副本捌份、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