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Z4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固镇县新马桥镇**村**组3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固镇县连城镇经济开发区金柱超市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固镇县连城镇经一路与纬六路交口时,被固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6月24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 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执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黎明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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