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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8********,汉族,初中,务农,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王学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4日至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路延伸路段的在建工地时,坠入工地一处坑道,后因他人报警案发。

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医院接受讯问时主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

5.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小区**栋**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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