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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321196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周明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M*****小型轿车于天长市**路与**路交叉口由北向南倒车时,与王某某停在此处的苏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61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

5.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6.试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案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承阳

                                  检察官助理:高琪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路**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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