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来安县**镇**所聘用电工,现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M*****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来安县独山镇独山西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陈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遂依法将其带至独山镇卫生院抽取其静脉血血样2份。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吕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所作的司法检验报告书。
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丽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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