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76********,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楼**单元**元(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幢**单元**室)。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月26日被淮北市交警一大队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皖F*****精灵牌微型轿车从淮北市相山区“汉韵徽都”酒店出发,右转进入海宫路,沿海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宫路濉溪路路口时,其因前方车辆速度较慢,朝前方车辆闪了大灯,后前方车辆将其别停并下车理论,后对方报警,交警一大队值班民警接110报警电话称在濉溪路海宫路路口有人涉嫌酒驾,后民警至现场发现陈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F*****的黑白色精灵牌微型轿车,后民警按规定将当事人陈某某带至淮北市人民医院抽血检验血中乙醇含量。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2.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鹏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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