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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队**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21时18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大阳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朝阳东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朝阳路金地国际城二期北门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相撞,致陈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民警委托新康医院医护人员对陈某某进行抽血,后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2019年11月1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2019年11月4日,经淮南市交警支队田家庵一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2019年10月25日,陈某某家属赔偿李某某人民币288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艳艳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卷。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5.《量刑建议书》壹份。

6.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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