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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79********,汉族,大专文化,滁州市**小学体育老师,住安徽滁州市琅琊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410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1月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的小型轿车沿西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明光路口附近时被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后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丽亚

检察官助理:张云超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为安徽滁州市琅琊区**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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