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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Z4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小型轿车在灵璧县**镇**村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陈某某被带至灵璧县**镇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5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查获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攀登

                                    检察官助理张露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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