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1时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客车行驶至原310国道292公里处,被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8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 年4月6日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无违法犯罪前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涉嫌醉驾。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3月31日晚上,陈某某开车带其到**镇买东西,途径**交警中队门口时,陈某某因涉嫌酒驾被交警查获。陈某某晚上没有饮酒,中午饮酒了。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3月31日中午在家中饮用了白酒和啤酒,晚上8点多钟驾车带妻子周某某到**镇买东西。途径**交警中队门口时,因涉嫌酒驾被交警查获。对乙醇检测结果无异议。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85mg/100ml。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证明侦查人员对查获、询问被告人陈某某及带其抽血检测的过程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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