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苏省句容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句容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普通汽车沿沪武高速行驶至皖苏博望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85.4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5.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宝强
检察官助理:许宗东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句容市****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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