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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住安徽省休宁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疾病未执行,2019年4月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24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18时0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屯溪区纵一路由万贯家园方向往文峰鑫苑方向行驶,驶至纵一路率水桥底路段时,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姚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刮碰,造成姚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1mg/100ml。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万军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休宁县**镇**村**组。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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