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公一科刑诉〔2015〕1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镇**城*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9日 2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CK“名爵”牌小型轿车行至昆明市云秀路与季宏路交叉路口时与云K*F**号小型轿车相碰撞。民警现场处理时发现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血送检,其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2.14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15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66979****。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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