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95********,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工商户,现住南阳市卧龙区文化路银基**号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潘营村张黄庄**号)。因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17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56***的小型轿车,从德庄火锅店门前沿范蠡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尚城国际小区附近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血醇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132.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驾驶证及行车证查询结果、代驾记录截图、身份证明及党员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太白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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