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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211987********,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宝丰县*镇*村*号,现住宝丰县*镇*村。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宝丰县城人民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宝丰县商务局门口处时,被宝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86.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发破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郭克华

检察官助理:雷旭燕

2020年8月11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押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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