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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68********,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富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频阳大道新悦饺子馆喝完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富平县杜村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杜村东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前时,被交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25.3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检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平安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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