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庄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冠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东时被冠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建刚
2020年4月11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案件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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