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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现居地山东省**镇**村**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甘******的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丰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台头镇万宝防水门口北30米处时与从对面行驶过来的张某某驾驶的鲁******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焕文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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