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1********,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住日照市岚山区**街道**居委。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日照市港航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港航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鲁L9****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上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海路与海滨五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6.5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检验报告;(3)现场笔录;(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2)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五)、(七),均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费 雪
检察官助理:季 艳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岚山区**街道**居委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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