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南乐县,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南乐县**乡**村**号,现住曹县庄**镇**村**宿舍。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7月3日被曹县公安局处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处罚;因在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0月7日被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于2019年10月7日,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汽车沿曹县韩青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曹县韩集镇杜庄十字路口时,被曹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由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液。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峰
检察官助理 黄迪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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