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号。2014年10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6年5月,因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高速公路大队罚款2000元。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葛岸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岳庄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3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查笔录;2.鉴定意见;3.书证;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峰
检察官助理:杨朝霞
2021年1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5853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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