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1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的轻型货车沿济南市历城区**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桥西侧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人民法院
检察员 鹿雪
2016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064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