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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71997********,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济南市天桥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二环西路粟山路路口在车内睡觉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2±5.9mg/100ml。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沿途卡口照片、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珊珊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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