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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95********,汉族,中专文化,**电器营业员,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章丘区**街道**村的家中饮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逾期未检验)沿章莱路由南向北行驶,当晚21时10分许行驶至章莱路与文化路路口南500米处时,追尾前方顺行的刘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载房某某、郝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房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陈某某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经检验,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8.6±3.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陈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与被害人和解并得到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哲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72615****);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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