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沙河镇**村**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鲁******(挪用)号低速货车,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至206国道**村碑处,与路边护栏相碰撞,造成车损,致陈某某及陈某某乘车人李某某伤。2018年4月10日,经莱州市公安局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当日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mg/lOOml血液;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发后如实供述了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兆刚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沙河镇**村**号。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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