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庄街道**村**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30日17时30许,酒后无证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沿莱阳市五龙南路由北南行至莱阳市**路路口处,撞上修某驾驶的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鲁******轿车。经莱阳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0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要求修美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修某的证言;3.理化检验鉴定报告;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无证驾驶,另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慧
检察官助理张勋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__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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