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2********,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15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鲁******的小型轿车,从蓬莱市***小区出发向南行驶,途经206国道,从蓬栖高速蓬莱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蓬栖高速14KM处,将车辆停于应急车道,3月16日2时许,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9.02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喜浩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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